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彭锦)在借贷关系中,为确保债权得以实现,物的抵押屡见不鲜。当借款尚未还清时,债务人能否索回抵押物,债权人是否要为债务人因抵押所致的经营损失负责?近期,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的占有保护纠纷案件,判决债权人返还抵押物,同时驳回债务人的损失赔偿诉求。
2020 年,李某因办厂购置铲车之需,向赵某借款 13.5 万元。2022 年 1 月,因无力偿还借款,李某将自己的挖掘机交予赵某,并停放于另一处停车场。2023 年 2 月,赵某催款无果后,将李某诉至法院。
法院组织双方调解,二人就挖掘机的返还达成一致意见,约定李某需在一周内修复被挖掘机压坏的停放场地,赵某随后送还挖掘机,并且双方还达成了还款协议。
然而,李某在向赵某偿还 5000 元后,便不再履行还款及修理停车场地的义务。无奈之下,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在法院执行干警的主持下,双方再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。
2023 年 12 月,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赵某返还挖掘机,并赔偿因无法使用挖掘机而产生的经营损失。
对于赵某是否应当返还李某的挖掘机,法院判定,李某主动让赵某拖走挖掘机,应视作李某为保障赵某的债权,自愿将挖掘机交由赵某保管。如今李某已偿还部分款项,且就剩余款项的偿还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,所以李某要求赵某返还挖掘机的主张成立,赵某应当向李某返还挖掘机。
至于赵某是否应当赔偿李某的经营损失,法院指出,李某作为挖掘机的权利人和使用人,应当知晓赵某拖走挖掘机后,自己可能会因无法使用而产生相应损失。2023 年 2 月,赵某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李某,在该案调解过程中,双方就返还挖掘机的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,然而李某明知自己至今未履行修理停车场的义务,也未通过相关途径协商处理,直至 2023 年 12 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,故而经营损失是由李某自己造成的,应由李某自行承担。
宣判后,李某不服并提起上诉,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目前,该案判决已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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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审:曾金春
二审:伏志勇
三审:万朝晖
来源:湖南法治报









